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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探矿权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07]19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6
实施时间: 2007-6-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57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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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省有色地质局:
  你局《关于探矿权转让价款免征营业税的请示》(辽地财字〔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对地质勘探部门而言,探矿权是国家赋予其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特许权利,也是其所拥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特殊资产。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地质勘探部门转让探矿权所得的价款须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
  按现行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子目的征税范围规定转让探矿权的行为未列入征收范围,因此对转让探矿权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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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zhangchunl   2010年2月24日
单位转让探矿权所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作者: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日期: 2009-05-22     文章有效性:有效

  
答: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地质队探矿权转让收入有关纳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149号文的规定:探矿权转让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文章来源: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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