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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简化跨地区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申领防伪标识手续的通知
发文文号: 会协[2009]8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1-20
实施时间: 2009-1-2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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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近年来,全国部分注册会计师协会出于规范市场行为和加强行业管理的需要,陆续出台了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制度,并收到了一些成效。其中,对于到本地区执业的外地会计师事务所,也要求按照本地的防伪标识管理制度申领防伪标识,但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非常繁琐。主要包括:事务所介绍信、法人代表委托书、营业执照正本(或复印件)、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申领防伪标识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事务所注册地省级协会开具的资信证明、业务约定书、收费发票存根及业务报告正本等资料。个别地方还向外地事务所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繁琐的防伪标识申领手续,影响到事务所的跨地区执业和及时出具业务报告,增加了事务所的额外负担,不符合行业协会方便会员的服务宗旨。请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清理相关文件,协调相关部门,按以下原则简化防伪标识申领手续:
  一、跨地区执业的事务所,向业务所在地协会申领防伪标识的,业务所在地协会不得拒绝,也不得收取费用,并按照简便原则当场办理。事务所在申领防伪标识时,向业务所在地协会出示的文件,应限于本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事务所介绍信和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无须提交注册地协会出具的事务所资信证明等其他文件资料。
  二、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充分利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核实跨地区执业的事务所的情况,并允许事务所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邮寄或委托他人办理等方式申领防伪标识。
  三、已实施防伪标识管理制度的协会之间应加强相互沟通,及时通报防伪标识式样及其识别特征,并加强与本地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调,通报外地协会的防伪标识信息,实现防伪标识的相互认可。
  四、建有地市注协的省区市协会应将本通知予以转发,并督促落实。
  请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行业管理理念,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方式,提升协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为事务所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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