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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法[2007]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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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5月23日经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以第499号国务院令公布,并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合财政工作的实际,现将财政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推进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贯彻执行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好《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财政行政复议是解决财政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途径。《实施条例》是在总结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对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增强了法的可操作性,使行政复议制度更加完善,为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对于推动财政行政复议工作,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密切政府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的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和财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条例,财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全面、准确地学习、掌握《实施条例》的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提高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实施条例》,让更多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行政复议,通过财政行政复议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财政部门要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实施条例》的培训工作,介绍相关内容和具体制度适用问题,以便在工作中及时、准确地依照《实施条例》开展财政行政复议工作,公正、高效地解决财政行政争议。
  二、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畅通财政行政复议渠道
  受理和办理财政行政复议案件,是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应当遵照《实施条例》的基本精神,增强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的责任感。对人民群众认为财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上级财政部门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认真作出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有条件的财政部门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案,直接倾听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保障人民群众在财政管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每个具体财政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怀热情地对待他们反映的问题,依法予以解决,从而赢得人民群众对财政部门的信任和支持,增强财政部门的公信力。
  三、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公正、高效地解决财政行政争议
  在复议审理过程中,要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为主;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案件复杂、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要采取当面审理、公开听证等方式;对涉及行政裁量权、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等案件,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运用和解、调解等手段结案。要将以往由财政法制机构闭门办案转变为开门办案,主动邀请相关单位参与案件事实的调查、质证等审理活动,充分听取复议申请人的意见。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既要重证据、又要重程序,该实地调查的要实地调查;该听证的要依法举行听证;能调解的及时进行调解,当决定的要依法作出决定,并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办理财政行政复议案件,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不徇私情,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缓压阀”、“稳定剂”和“推动器”的功能,有效地化解财政行政争议。
  四、健全财政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财政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行政复议是监督和保障财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政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财政部门一把手,是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支持财政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和办理财政行政复议案件。二是,要健全机构,保证人员。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健全从事行政复议的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要根据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逐步增加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2人承办,重大案件3人承办。三是,要提高素质,增强能力。确保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配备及其工作水平与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要将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干部充实到财政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中来。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树立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四是,要加强指导,强化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复议工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等方面进行指导、监督,下级财政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财政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五、以贯彻执行《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依法理财水平
  财政行政复议工作是财政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理财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应当通过贯彻执行《实施条例》,依法办案,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不断推进依法理财。一是,要建立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为了保证准确、公正地办理财政行政复议案件,对重大、复杂的复议案件坚持集体研究制度,体现财政管理民主化和法制化的方向。二是,要通过财政行政复议,推动财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财政执法者的监督制约,切实提高财政执法效能,使财政执法人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意识,切实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要建立财政行政复议的反馈机制,对财政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财政立法、财政执法问题,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以利于不断改进财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理财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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