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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社[2008]10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卫生厅
发文时间: 2008-5-14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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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卫生局(不发深圳),佛山、东莞、珠海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佛山市各区社保局:
  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救助基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制定了《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必须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原新农合财政专户中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引导资金)、救助资金及利息收入,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分别设立新农合基金和新农合救助基金专账,两项资金分别计息。原新农合财政专户撤销。
  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设置和管理,按《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1999〕132号)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含利息收入)实行统一管理,按资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三、新农合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粤财会〔2008〕2号)执行。

  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新农合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救助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救助基金是指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
  第四条 新农合救助基金收入包括:政府资助收入、社会捐助收入、利息收入。
  (一)政府资助收入是指省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及市县镇财政根据需要安排的资金收入。
  (二)社会捐助收入是指社会各界捐赠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救助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新农合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补助救助对象患大病难以自负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
  第六条 新农合救助基金实行县级以上统筹。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农合救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卫生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条 新农合救助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卫生部门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八条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中设立新农合救助基金专账,用于接收政府资助收入、社会捐助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据卫生部门的用款计划,直接将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划转到社保专户中的新农合基金专账,或向救助基金支出户划拨基金。
  第九条 统筹地区卫生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新农合救助基金支出户,用于接收新农合救助基金专账划入的资金,用于支付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
  第十条 新农合救助基金救助的对象和金额,由个人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统筹地区卫生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的具体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农合的资金,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从新农合救助基金专账划转到新农合基金专账,并通知新农合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统筹地区卫生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到卫生部门新农合救助基金支出户,由新农合救助基金支出户支付给救助对象。
  第十二条 新农合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政府公众网和新闻媒体发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卫生、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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