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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库[2008]2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5-20
实施时间: 2008-5-2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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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发深圳),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33号),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
  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新农合补助资金范围,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由各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
  第三条 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坚持资金直达、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原则,并按照县级(指县、县级市、市辖区等,下同)统筹和市级(指地级以上市,下同)统筹的不同管理方式,确定资金支付流程。
  第四条 实行县级统筹的地区,应当将各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统一归集到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其中:
  (一)中央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在预算分解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省级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省级零余额账户)将中央新农合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二)省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文件,通过省级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三)市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市级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文件,通过市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市级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四)县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县级特设专户)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五)镇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镇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第五条 实行市级统筹的地区,应当将各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其中:
  (一)中央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以及省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直接支付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
  (二)市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市级特设专户支付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
  (三)县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县级特设专户支付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
  (四)镇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镇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
  第六条 各级财政要加强新农合补助资金的预算和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下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原则上要先于上级财政支付到位。为确保满足新农合基金支付需要,市、县、镇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应在8月30日前足额拨付到统筹地区的社保专户。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对于归集到同级财政社保专户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8〕10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粤财会〔2008〕20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加强资金支付与会计核算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对新农合补助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动态监控信息,对各市、县新农合补助资金运行情况予以通报。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时,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专项资金项目名称、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具体用途、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建立基金动态监控信息沟通制度。
  第十一条 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使用的有关支付凭证管理,参照《关于开设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专户的通知》(粤财库〔2006〕19号)的附件1: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会计核算管理,参照《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库〔2006〕27号)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级特设专户与同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与资金调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新农合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资金。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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