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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函[2008]6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1
实施时间: 2008-2-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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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有关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国寿慈善基金会等四家单位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200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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