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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6]25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8
实施时间: 2006-10-8
失效时间: 2009-1-1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5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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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45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一、此次政策调整涉及面广、时间紧,各单位要迅速通知有关出口企业,确保将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户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并集中人力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新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
  二、出口企业经营取消、调低退税率出口产品, 在2006年9月15日至12月14日间出口、且选择按调整前退税率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才需办理有关出口合同的备案申请。各单位受理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时应出具受理回执(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各存一份),回执内容应包括合同协议号、出口商品名称、数量、金额。
  三、新版本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已可正式使用,各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出口企业上网()下载。出口企业应通过新版本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完成备案合同的电子数据采集工作,并及时申报。
  (一)各单位须严格执行文件要求的备案范围和期限,不得受理逾期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对不备案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应退还出口企业,今后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
  (二)审核中要正确把握出口合同备案的条件,经审核同时具备所有条件的出口合同方可确认备案。同意备案的,应建立电子台账进行登记,但暂不向出口企业出具有关批准文书,具体做法市局将另行通知;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备案的出口合同,应退还出口企业,今后一律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
  四、出口企业申请备案的出口合同如用外文签订的,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在中文译本上注明“译本内容与正本一致”,加盖企业印章、出口企业负责人签字。
  五、落实出口合同备案金额。备案金额是指备案合同项下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且申请选择调整前退税率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金额。
  六、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委托出口企业除向税务机关备案出口合同外,还须备案与代理出口企业之间的代理出口协议。受托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的,一律由委托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国税发[2009]20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19
实施时间:200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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