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7]4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5
实施时间: 2007-2-15
失效时间: 2012-1-1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7]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必须将自产出口货物与外购出口货物分别进行财务核算与账务处理。试点企业办理免抵退税时,对外购产品应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在该笔货物的出口明细数据备注栏内填写“SGCK”(收购出口);同时必须对应出口货物报关单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单证应单独装订。
  二、试点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退还消费税,申报单证要求参照外贸企业;试点企业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三、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税。
  四、试点企业从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农资生产企业、福利企业等收购的产品出口,不能享受抵退税政策,按出口免税进行申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19
实施时间:2012-1-1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 赣国税函[2008] 2008/11/17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 厦国税函[2004] 2004/8/2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 厦国税函[2007] 2007/4/3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 粤国税函[2007] 2007/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