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函[2007]3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28
实施时间: 2007-2-28
失效时间: 2012-1-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167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购买防伪税控通用设备、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时,应将发行通用设备和加载专用系统软件记录作为申报附件,粘贴在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备查。纳税人发行使用防伪税控通用设备超过1年,由于设备更新等原因再次购买防伪税控通用设备,仍按上述规定申报抵扣,原抵扣税额不作进项转出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购买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后又再销售,且未作固定资产处理或售价超过原值或使用未满1年的,应按销售旧货处理,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将其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已抵扣税额作进项转出。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19
实施时间:2012-1-1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fu618   2009年3月14日 +25金币
所属区域: 全国  应为 广州市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 京国税发[2003] 2003/8/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 赣国税函[2007] 2007/4/2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 粤国税办发[201 2010/6/1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 粤国税办发[200 2003/12/1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鄂国税发[2011] 2011/1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 鲁国税发[2003] 2003/7/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 冀国税发[2003] 2003/7/1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深国税发[2004] 2004/5/2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 鲁国税函[2003] 2003/4/16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妥善保 川国税发[2001] 20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