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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库[2008]3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7-1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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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代表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库〔2003〕20号)及《关于执行〈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库〔2006〕2号),经研究,省财政厅决定简化现行的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方式,启用新版申请和备案表格,并就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账户管理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新的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方式
  自2008年7月起,对于省级预算单位办理保留、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的申请,省财政厅将不再函复,改为以《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批复部门汇总表》(以下简称部门汇总表,附件1),后附《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意见书》和《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批复书,附件2和附件3)加盖公章批复有关单位,各批件的内容及用途如下:
  (一)部门汇总表。作为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主要批件,本表一式4份(一级预算单位、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资金经管业务处及国库管理部门各存1份),用于全面反映某个省级部门本次账户审批情况和账户信息。
  (二)意见书和批复书。作为部门汇总表附件,各一式3份(具体开户单位、开户银行和国库管理部门各存1份),用于开户单位到银行办理账户业务的依据,反映具体开户单位本次账户审批信息。其中,意见书用于对保留银行账户的审批,批复书用于对开立(含新设和变更)银行账户的审批。对于不予保留、不同意开立或不同意变更的银行账户在“备注”栏加注理由。
  二、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账户管理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针对目前少数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报备不及时、归口管理不规范、随意变更开户银行、申报文件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提高账户审批效率,现将有关管理要求强调如下:
  (一)及时办理银行账户报备手续。
  省级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签发意见书或批复书后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账户手续;在办理有关账户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4),报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在开立、变更或撤销账户后未报备或未及时报备的省级预算单位,省财政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暂缓办理该该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单位内部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必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有关手续,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严禁内设机构直接开设银行账户。
  (三)不得随意变更开户银行。
  省财政厅今后将进一步严控银行账户变更的审批,除因单位或开户银行地址变更外,省级预算单位一般不得在年中变更银行账户;确需变更的,应在账户变更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规范提交银行账户申报证明文件。
  省级预算单位在办理有关银行账户申请时,应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相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开立、变更和保留银行账户的理由,二级以下(含二级)预算单位需由一级预算单位出具申请报告;
  2.各银行账户开户依据;
  3.申请表格(详见附件5~7);
  4.省财政厅批复的本单位银行账户历年的意见书或批复书;
  5.相关账户最近一期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办理保留银行账户手续时提供);
  6.属于新成立机构的,还应提供省级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由于单位性质变更,需按照省级预算单位管理的,提交除上述第4点以外的资料,办理银行账户保留手续。
  各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账户业务办理中如遇有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国库处)反映。
  联系人:陈琼   联系电话:(020)83170632

  附件:略
  1.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批复部门汇总表
  2.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意见书
  3.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4.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5.广东省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6.广东省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7.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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