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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燃气燃油加工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工[2008]16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7-7
实施时间: 2008-7-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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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财政局,广东电网公司,各有关电厂,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公司: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粤府函〔2008〕31号)的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对燃气、燃油加工费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用电供应,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燃气燃油加工费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燃气燃油加工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燃气、燃油加工费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保证燃气、燃油加工费及时下达,充分调动全省电力机组发电积极性,保障我省灾后恢复电力供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粤府函〔2008〕31号),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燃气、燃油加工费,指从2008年3月1日起,对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和中山等市所有大工业用户(包括趸售转供的大工业用户),根据其实际发生用电量,按省政府的规定收取并专项用于省内现有部分9E、9F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燃气、燃油加工费由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和中山市供电局按规定代收,按期足额上交广东电网公司,再由广东电网公司按期将该款如数上交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省物价局负责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督促广东电网公司按省政府的规定足额将燃气、燃油加工费缴入省财政专户,并按省政府的规定,在已征收并缴入省财政专户的资金额度内,及时审定各有关电厂燃气、燃油加工费补贴资金金额,确保省财政厅将燃气、燃油加工费补贴资金及时下达。
  第五条 各有关电厂和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公司要按规定及时将燃气供应发电、燃油发电以及加工费补贴等相关资料上报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燃气、燃油加工费的管理,并及时将核定的燃气、燃油加工费补贴资金从专款中核拨各有关市财政局。
  第七条 各有关市财政局收到补贴款后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粤府函〔2008〕31号)以及本暂行规定,5个工作日内将该款如数及时核拨各有关电厂,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八条 各有关电厂收到燃气、燃油加工费补贴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列“补贴收入”科目),专账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各有关地级市财政局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市财政局负责对各有关电厂燃气、燃油加工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省政府取消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政策后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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