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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工[2008]12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7-9
实施时间: 2008-7-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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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贸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节能工作的开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省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精神,设立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实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经贸委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省经贸委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省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宣传培训等相关项目,其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既可以由企业自主实施,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具体包括: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广东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粤经贸环资〔2007〕497号)中确定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中的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区域热电联产、绿色照明等项目,重点耗能企业其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重大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重大项目,省政府决定的由本专项资金承担的项目;
  (二)节能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监测、评估、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项目;
  (三)先进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与应用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
  (五)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污项目以及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电力、建材、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程及环保产业化示范项目;
  (六)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除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二)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以节能技术改造奖励为主,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其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一律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金额与实际节能量挂钩;其他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九条 适当实行省市联动推动节能技术改造,由省经贸委根据每年节能工作需要与有关市政府签订省市联动合作协议,由省、市各安排一定资金,共同支持当地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适当与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联动配套,主要包括支柱产业、战略产业共建,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或产业转移工业园共建,以及重大工业项目共建。
  第四章 资金的专项标准和核定办法
  第十条 项目扶持标准是: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的70%奖励给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30%奖励给终端用户。
  (二)其余项目补助金额根据投资额或者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省经贸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从公布的名单中予以除名,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根据我省节能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有关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具体组织。
  第十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要求;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三)申报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还应具备:(1)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2)列入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必须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并通过审核,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3)节能量在1万吨以下、2000吨标准煤以上。
  第十五条 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
  (六)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七)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
  (八)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其中,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只需提供第(一)、(二)、(三)、(七)、(八)、(九)款申报材料;表彰奖励根据相关考核评定结果实施,不需要另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属省属单位项目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同级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市县单位项目在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的同时,需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其他单位直接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形成项目初步计划在省经贸委网上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日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实行省市联动推动节能技术改造的地区,其申报项目参照上述程序进行,省在省市联动确定的资金额度内予以安排项目。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省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市县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二十一条 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省财政厅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市(县)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有关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节能奖励资金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二)收到补助金的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行政单位的,通过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通过拨入专款进行核算。
  第七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扶持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终止。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经贸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与省经贸委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共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审核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有关资料,并加强对项目建设及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外,还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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