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农[2008]29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8-7
实施时间: 2008-8-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14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广东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奖励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考评,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条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是指县级人民政府立足本地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主导产业或重点项目为平台,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把投向相近、目标基本一致、但来源不同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归并,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四条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县(市、区,以下简称资金整合县)的整合工作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五条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行县级自评和省重点考评相结合,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县每年按规定开展县级自评工作,省财政厅每年选取部分资金整合县进行重点考评。
  第六条 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
  (三)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四)突出成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七条 考评的依据。
  (一)国家关于支持“三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财政支农资金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资金拨付文件;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印发的有关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四)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资金申请文件、整合工作总结、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
  (五)县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考评的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省市县财政部门分级实施。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指导、考核资金整合县县级自评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考评工作。
  第十条 有关地级市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的布置和要求,负责组织、指导、考核本地区资金整合县县级自评工作,并协助省财政厅开展重点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资金整合县按照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的有关规定,对照考评量化指标开展自评工作,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考评工作。按要求报送考评材料(含工作总结、自评结果等),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考评的主要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制定、体制机制创新、保障措施、整合资金规模、引导社会投入、资金管理、项目建设以及整合效益等十个方面。考评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考评满分10分。主要考评项目及分值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从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3分;
  (二)围绕科学发展,大力推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4分;
  (三)注重统筹兼顾,切实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3分。
  第十四条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评满分10分。主要考评项目及分值如下:
  (一)促进农村生产发展3分;
  (二)发展农村公共事业3分;
  (三)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村容村貌建设2分;
  (四)提高农民综合素质2分。
  第十五条 整合方案编制考评满分为6分。主要考评项目及分值如下:
  (一)立足本地农业主导产业2分;
  (二)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分;
  (三)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2分;
  (四)方案设计编制(内容规范清晰)1分。
  第十六条 体制机制创新考评满分为8分。主要考评项目及分值如下:
  (一)体制机制创新4分;
  (二)管理制度创新3分;
  (三)沟通协调机制创新1分。
  第十七条 工作保障措施考评满分为5分。主要考评项目及分值如下:
  (一)组织机构1分;
  (二)宣传发动1分;
  (三)议事制度1分;
  (四)运行情况1分;
  (五)信息交流与宣传1分。
  第十八条 县本级整合资金考评满分为16分。主要考评项目及分值如下:
  (一)资金整合渠道4分;
  (二)资金整合规模8分;
  (三)资金到位情况4分。
  第十九条 引导社会投入考评满分为10分。基准分8分(引导金融、信贷、企业等工商资本投入达到县本级整合支农资金总额的200%),每增加50个百分点加1分,每降低50个百分点减1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管理考评满分为12分。主要考评项目及分值如下:
  (一)资金投向合理性2分;
  (二)资金分配规范性4分;
  (三)资金使用管理措施4分;
  (四)日常监督检查2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与管理考评满分为8分。主要考评项目及分值如下:
  (一)项目按批复规划实施2分;
  (二)项目建设进度3分;
  (三)项目管理措施2分;
  (四)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1分。
  第二十二条 整合项目效益考评满分为15分。主要考评项目及分值如下:
  (一)直接经济效益5分;
  (二)带动农民增收7分;
  (三)带动农民就业3分。
  第四章 考评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评以年度为周期,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实施。每年1月份由市县财政部门对资金整合县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自评,省财政厅在当年2月份对资金整合县进行重点考评,财政部在当年3月份对资金整合县的整合工作和考评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四条 考评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已经完工、并已进行竣工验收和评审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自评工作程序。
  (一)资金整合县按要求具体组织开展县级自评,及时向地级市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材料,包括:
  1.报送自评材料的正式文件;
  2.自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自评情况、自评结果以及相关建议等;
  3.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量化指标表。
  (二)有关地级市财政部门对县级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全市自评材料,包括:
  1.报送自评材料的正式文件;
  2.本地区资金整合县自评材料;
  3.自评材料初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重点考评工作程序。
  (一)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级市报送县级自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重点考评对象;
  (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重点考评,运用有关评价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全省考评报告上报财政部。
  第五章 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将根据考评结果,对整合成效突出的资金整合县给予适当奖励,并将考评结果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考评结果将作为省财政厅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考评结果,查找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做好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
  第三十条 在考评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量化指标表(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意 沪财农[2006]33 2006/10/8
关于印发《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 财农[2008]144号 2008/6/1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 浙财农[2010]19 2010/1/15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 2008/7/27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 财农[2008]9号 2008/2/15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 粤财农[2010]12 2010/1/13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的 粤财农[2009]50 200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