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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税收管理防范虚开发票行为发生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函[2008]23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23
实施时间: 2008-6-2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7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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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近期,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组织开展的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一些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以下简称税收优惠企业)存在虚开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关注此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增值税优惠企业的管理。省局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增值税优惠企业既可免、抵、退税,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发票的隐患,是当前防范虚开代开发票的工作重点。重点监控和防范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主要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二是增值税先征后返企业,主要包括:监狱劳教企业、铸锻件、模具、数控机床企业等;三是免税企业,主要包括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免税粮食企业等;四是以农产品、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
  二、在全省范围内对税收优惠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检查。重点检查虚列进项和虚开销项问题。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一律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
  三、加强税收优惠企业发票管理,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版别和数量。要严格执行专用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严密手续、程序和责任。对存在疑点的优惠企业,要及时移交评估和稽查部门处理。在评估和稽查期间,暂时限供或停供发票;查实确无问题后,报经县区局主管局领导批准方可正常供应发票。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优惠企业税源监控工作。重点关注购、产、销三个环节:购进环节,重点关注企业购进货物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其购进货物账、证、物是否相符,是否发生与之相匹配的运输费用和资金流动等;生产环节,重点关注企业耗用的电、煤等与产销规模是否相匹配,生产原材料投入与产成品产出是否一致等;销售环节,重点关注企业本期销售与上期和去年同期相比较是否异常,其实际生产能力与销售规模是否相匹配,销售货物与运输费用及资金流向是否相匹配等。
  五、对增值税优惠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税收优惠企业管理要制定具体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专人管理。岗位责任人要按月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发票开具情况进行监控。主管税务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定期听取岗位人员监控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由于工作失职或管理缺失引发虚开发票案件的,对主管税务机关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就地免职,并按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岗位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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