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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报送2008年度会计报表及交纳2009年会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注协秘字[2009]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2-3
实施时间: 2009-2-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6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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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交纳2009年会费及报送2008年度会计报表决算工作的通知》(粤注协[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理办法》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9年2月28日前通过省注协规定的网址http或报送2008年度决算会计报表电子版,同时报送一式两份纸质报表到深圳注协财务室。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导出并打印的纸质报表应与网络报表数据一致,完整填写“行业会计报表封面”,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交纳2009年会费标准如下:
  (一)应交本会会费
  1.在本会登记的团体会员按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业务收入0.5%的标准交纳团体会费。除评估收入外,其他收入均不得从业务收入中予以扣除。
  2.在本会登记的执业会员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的标准交纳个人会费。
  上年度6月30日前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缴纳全年会费,上年度7月1日以后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缴纳半年会费。
  6月30日前申请转出本会的注册会计师缴纳半年会费,7月1日以后申请转出本会的缴纳全年会费。
  (二)代收代缴中注协、省注协2009年会费标准如下:
  1.以2008年度事务所业务收入的总和为基数,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超出5000万元部分按0.8%交纳。除评估收入外,其他收入均不得从业务收入中予以扣除。
  2.事务所上交执业会员个人会费以2008年12月31日该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为基数,每人每年交纳个人会费1000元。
  三、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将深圳注协的会费以及代收代缴中注协、省注协的会费按以上标准于2009年3月31日前转帐至以下帐户:
  户名: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帐号:4000027709200032177
  开户行:工行深圳湾支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带转帐支票到深圳注协财务室交纳会费。
  深圳注协联系人:邱丽芳、李燕梅
  联系电话:83515435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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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hnwhj2007   2009年2月4日
对个人会员而言,1000元人民币未免太贵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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