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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电[2009]1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农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文时间: 2009-1-24
实施时间: 2009-1-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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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的支持力度,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较大幅度提高2009年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90元、92元、95元,比2008年均提高13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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