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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稽查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函[2008]31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16
实施时间: 2008-9-16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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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当前,由于Ctais系统中没有设置车辆购置税稽查模块,给车辆购置税稽查的系统业务流程带来了困难,影响了车辆购置税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针对这一情况,根据各地要求,省局依据目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特点以及Ctais系统现有功能状况,对全省车辆购置税稽查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车辆购置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处理
  车辆购置税查补税款、滞纳金是指稽查部门检查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认定其应补缴的车辆购置税并加收的滞纳金。
  (一)关于稽查业务流程。整项业务流程不通过Ctais系统、使用纸质文书和单证进行操作,订立纸质案卷。
  (二)关于入库。按照现有规定,车辆购置税查补税款、滞纳金在各市“车购办”执行入库,但要在完税凭证上将“税款属性”注明“稽查查补”。不注明“稽查查补”的,不视为车辆购置税查补税款、滞纳金。
  二、关于车辆购置税罚款的处理
  车辆购置税罚款,是指稽查部门检查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不缴、少缴车辆购置税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款项。
  车辆购置税罚款的稽查业务操作流程通过Ctais系统进行,入库在纳税人所属征管局。
  三、关于车辆购置税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数据统计
  车辆购置税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入库后,由市局稽查局统一汇总形成包括本月及当年累计的检查户数、检查有问题户数、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内容的《xx市国家税务局x月份车辆购置税稽查查补收入情况》,并将车辆购置税涉及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完税凭证作为附件,于下月初提交市局计统处(科),经市局计统处(科)审核后,将上述款项按“稽查查补”属性统计到会统电月报中。
  市局稽查局根据统计到电月报中的数据,将《xx市国家税务局x月份车辆购置税稽查查补收入情况》进行相应修改,加盖公章,连同车辆购置税涉及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上报省局稽查局,作为省局税务稽查工作数据统计依据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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