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认证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1
实施时间: 2009-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9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税局在1月23日至2月1日进行机房搬迁,税局已通过网站、短信、大厅公告等方式告知纳税人。但由于各种原因,部分纳税人未接到此信息,导致其1月份的发票无法进行认证。为解决此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可在2月6日前通过网上或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进行认证,认证的票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2009年1月31日前,且至2009年1月23日未满90天。认证通过的发票可在1月所属期抵扣,逾期不予认证。
  二、凡在2009年1月23日至2月6日期间超过90天经税务机关认证而无法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将发票复印件及电子信息(内容及样式见附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各市局将电子信息汇总后于2月7日12时前通过FTP上传至省局,上传路径:FTP\各市根目录下,省局汇总后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
  三、纳税人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完成后暂不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待2009年2月10日左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数据处理后再行打印,并速将结果传递至相关纳税人。
  四、纳税人应在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后,办理纳税申报(包括网上申报)。
  五、此次数据调整是解决部分纳税人认证问题的一项临时措施,涉及纳税人的利益,望各级国税机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尽快告知所有纳税人。
  联系人:
  省局信息中心 王冬冬  电话:0311-88628202
  省局流转税处  陈晖  电话:0311-88625302

  附件:
  1、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电子信息采集表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电子信息采集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xls    
修正:
视野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认证第一次紧急通知见:
http://law.esnai.com/law_show.aspx?LawID=53273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提醒服务 2010/1/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 重庆市国家税务 2016/3/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A级纳税人登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6/2/2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 2016/5/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认证的紧急通知 流便函[2009]2号 2009/1/23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4/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 2016/3/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发票 沪税稽[2001]10 2001/10/1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认证工作的紧急补充通知 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