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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旅游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4]8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30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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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旅游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旅游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业的税收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营业税的通知》(财法字〔1994〕第53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提供旅游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在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以下简称三区两市)设立的、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旅行社、旅游公司及其他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凭证、账簿和会计档案管理,为计算应纳税款、税务检查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会计资料。
  第二章 营业税规定
  第四条 旅游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纳税人提供旅游业劳务所取得的旅游费收入,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该项劳务,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被确认为收入的当天。
  第五条 旅游业适用的税目、税率
  纳税人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的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取得收入时,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旅游景点的门票票价中包含使用索道的收费的,必须在门票中单独列出索道收费价格,能分别核算门票和索道收费的,对门票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对索道收费按照“旅游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门票和索道收费不分别标价和分别核算的,以含有索道收费的门票收入全额作为索道收费并按“旅游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第六条 旅游业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
  (一)纳税人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包括过路(桥)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以下合称费用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替旅游者支付的未经列举的其他代付费用不得在应税营业额中扣减;
  (二)纳税人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部旅游费减去支付给承担接团企业的旅游费(以下合称费用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七条 旅游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设在广州市市区(不包括三区两市)的旅游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营业额=当月取得的全部旅游团费收入及价外费用(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确定的收入)―当月的费用扣除项目发生额(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方准予扣除)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设在广州市市区(不包括三区两市)和三区两市的旅游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当年收取的旅游费收入×总机构上一年度的毛利率×税率
  总机构上一年度的毛利率=(上一年度收取的旅游费收入和接团费-费用扣除项目)÷上一年度收取的旅游费收入和接团费
  总机构应纳税额=(当年收取的旅游费收入和接团费-费用扣除项目)×税率-分支机构应纳税额
  对于存在财务管理混乱、账册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财务收支等《征管法》3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征管法》的规定依法核定其计税营业额。
  第八条 旅游业使用凭证问题
  纳税人替旅游者支付的费用扣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必须提供境内的发票或合法有效的费用扣除项目的凭证;
  支付的费用扣除项目发生在境外的,必须提供该项费用扣除项目的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纳税人必须将支付款项凭证记录的金额,单列登记在成本、费用账簿中,申报纳税时以当期据实核算的有关费用扣除项目发生额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
  第九条 旅游业纳税地点
  根据我市地税税收业务属地征管的规定,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均在广州市市区(不包括三区两市)的,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座落在广州市市区(不包括三区两市)和三区两市的,分别向座落地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 发票使用规定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座落在广州市市区(不包括三区两市)和三区两市的,统一使用总机构购买或经地税征收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
  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规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供旅游劳务,应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其他劳务,其收入实现的时间,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和金额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历史成本、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和一贯性的原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营业收入有关的营业成本: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门票费、专业活动费、签证费、陪同费、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机场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数及时计入营业成本。
  纳税人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和其他税前扣除项目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第十四条 对账册健全、核算清楚完整、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六)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八)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九)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
  (十)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临时提供旅游劳务的。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所称的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所得率按照广州市地方企业应税所得率表(穗地税发〔2000〕512号)有关规定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纳税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旅游企业财务核算、申报纳税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章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7-13
实施时间:20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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