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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4]61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20
实施时间: 2004-10-1
失效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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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粤价函[2004] 50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物价局核定的工本费为税务机关直接发售给用票户的发票收费标准,从2004年l0月l日开始执行,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自行提高:l0月l日前已收取的发票工本费不再退还。
  二、鉴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手工票的收费标准均低于成本价。经省局研究,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成本价从0.58元/套调整为0.55元/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手工票的成本价从10.5元/本调整为10.3元/本。
  三、2004年10月1日前向省局申请领购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手工票未和承印企业结算的,按旧的成本价结算。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14
实施时间: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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