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关于实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预[2008]203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6
实施时间: 2008-10-6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5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税局、各区县支库: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市政府令19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我市将陆续在全市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为规范税收分配秩序、维护区县既得利益,经研究,决定对保险机构代征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收入采取调库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方式方法。从2008年11月1日起,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收入按月全部缴入市级开发区支库(交换号295)。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负责统计并反映保险公司代征的车船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税收调整,由市财政按2004-2006年金融机构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收入的平均比例确认2008年及以后年度区县间的调库比例,采取“跨区调库”的方式,从市级开发区支库调整到各区县国库支库。
  二、税务登记。经市地税局认定的本市具有从事交强险资质的保险分公司到开发区分局办理虚拟税务登记,并按照市地税局与市保监局的要求办理车船税申报、结报手续。
  三、完税凭证与退税、调库方法、增设科目、手续费返还等事项。依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关于保险公司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预[2007]23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代收代缴中注协2020年会费 深注协秘字[202 2020/11/10
关于印发《2016年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保监培训[2016] 2016/3/17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 上海市地方税务 2012/1/1
关于开展中资保险机构股权情况调查的通知 保监厅函[2015] 2015/5/14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保监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 云南省地方税务 2012/7/1
关于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中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 保监厅函[2008] 2008/4/14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 川地税发[2007] 2007/7/1
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 保监发[2009]42 2009/3/19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22/3/1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10]21 20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