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向在籍择校生收取的学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07]25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1
实施时间: 2007-1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5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收取的择校费是否按教育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阜地税发[2007]27号)收悉。文中反映阜新市高级中学依据《阜新市物价局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教育局关于对阜新市高级中学择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阜价发[2006]78号)规定的招收择校生数量和收费标准,向择校生一次性收取三年的择校费,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再向学生另收学费,全部择校费收入按比例在市财政局、教育局和学校之间进行分配。阜价发[2006]78号文件是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择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9号)精神下发的。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收取择校生学费征免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63号)的规定精神,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按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列入规定招生计划招收的在籍择校生收取的学费,不属于择校费,符合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可免征营业税。因此,你局请示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列入规定招生计划招收的在籍择校生收取的属于学费性质的所谓“择校费”,不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择校费,对其应免征营业税。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收入征 黑地税函[2005] 2005/12/27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 云地税一字[200 2000/1/24
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 国税函[2006]79 2006/8/18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职业技术学院与美国蒙 浙价费[2011]11 2011/4/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 甘地税发[2009] 2009/4/2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费字[2012] 2012/4/2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琼地税发[2006] 2006/7/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派遣企业营业税 新地税函[2008] 2008/12/26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 2008/7/9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2011年新增专业 闽价费[2011]26 201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