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预[2006]55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31
实施时间: 2006-8-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2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予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地省辖市上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上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省辖市市及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各市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源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各代扣代缴单位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发放情况,指导代扣代缴单位按规定标准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正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做到应收尽收。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四 2019/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 黔地税发[2007] 2007/3/13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09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 津地税个所[200 2009/7/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 津地税所[2003] 2003/3/25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琼地税发[2006] 2006/8/1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 晋财法[2000]26 2000/11/27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 黔地税函[2008] 2008/7/17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 晋地税所发[200 2000/6/1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 陕地税发[2006] 2006/11/9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 闽人社文[2014] 201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