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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发[2006]19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7
实施时间: 2006-12-27
失效时间: 2010-12-2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9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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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省局各直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推进辽宁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户籍管理
  (一)新旧纳税人识别号问题
  在录入期初纳税人数据时已将纳税人旧的识别号录入新系统的纳税人,在新系统正式上线后,待其来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再将系统中旧识别号更换为新识别号。新系统届时将提供更换纳税人识别号的功能。
  (二)非正常户处理
  1、对目前老征管系统中的所有非正常户,要全部导入到新征管系统中,省局将按照新的规则修改非正常户导出程序(导出程序修改完毕后另发)。
  2、沈阳、鞍山要按照省局规定将非正常户导入到新征管系统中,对暂时不能导入的,要在老征管系统中保留所有非正常户数据,明年全省要统一清理各地的非正常户情况。
  3、各县(市)区局局长要在上报到市局的非正常户名单上签字确认,由市局统一进行导入。
  4、非正常户导入到新系统后,各分局要将非正常户的欠税(费)、呆帐等信息手工录入到新系统。
  二、纳税(费)申报
  (一)申报缴税期限和纳税期限问题
  鉴于新系统上线后,实行了税费一体化征收,因此,全省统一规定每月1日至15日(含本数)为申报缴纳税费款的期限,法定休假日(含元旦、五一、十一、春节等长假)不顺延。
  根据各税费种的有关规定和纳税费规模的大小,凡属月份之中预缴的,也应当于次月1日至15日(含本数)内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依照规定,纳税期限为季、半年的,申报缴税期限为季、半年期满后1日至15日(含本数)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期限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报环节若干问题
  1、实行简并征期的个体户和银行企业的房产税(从价)、土地使用税的纳期按主体税种营业税一并申报缴纳外,其余纳税人的房产税(从价)、土地使用税全部改为按月征收。
  2、新征管系统上线后,全省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要报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
  3、法人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然人类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房地产一体化征收窗口申报纳税。
  4、不在税务登记所在地占用耕地,且只申报耕地占用税一个税种的纳税人,在异地按临时征收户进行登记申报。
  5、契税申报应提供纳税资料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让合同;用地双方签订的用地合同;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其他费用协议凭证等;土地评估报告;原土地使用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原件及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土地储备中心签署的成交确认书;交款收据及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属发生的其他费用凭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征收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改出让:出让金收据;原土地使用证;身份证(营业执照)及征收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证原件;双方身份证(营业执照);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评估报告;转让、承受双方税务登记;用地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取得原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契税完税证明。
  (5)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双方身份证(营业执照);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合同);土地评估及地上附着物评估报告;双方税务登记;原土地使用证;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原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征收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6)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交换双方签订的交换合同;交换双方的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双方的身份证(营业执照);交换双方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评估报告;交换双方税务登记;交换双方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征收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7)新购置房屋: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商品房购销合同;准住通知单;身份证(营业执照);维修基金收据;征收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8)“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转让方的房屋产权证明;转让方交易市场契约书、公证、受让方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或契证;双方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征收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6、耕地占用税申报应提供纳税资料如下:
  (1)占用耕地的土地批件;
  (2)计委立项、规划报告;
  (3)土地勘测书。
  三、税(费)款征收
  (一)税款所属期
  所有纳税人均实行“下打租”方式进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与流转税类税种一样,本月申报缴纳上月税款。
  (二)定期定额管理
  1、全省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采取定全部税种、全税额的方式。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其定额不含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一律将定额调整为含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全部税种的全部税额。
  2、定期定额户的纳税期限应以其主体税种的期限为准,即对同一户纳税人,不能出现多个纳税期限。
  3、定期定额户实行按季、半年简并征期的,要以期末那个月的征期作为简并征收的申报缴纳期限。
  4、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企业,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征管模式相同。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年度进行一次综合申报,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和管理的原始凭证。
  5、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某月15日(含)前进行停业的,则该个体户不用缴纳本月税款;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某月15日(含)后进行停业的,则该个体户应当缴纳本月税款。如定期定额个体户7月14日至8月14日开始停业,停业期限为1个月,则8月份不征收7月份税款,9月份征收8月份税款;定期定额个体户7月16日至8月16日开始停业,停业期限为1个月,则8月份征收7月份税款,9月份不征收8月份税款。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照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代开发票
  1、查实征收纳税人本月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的,下月进行纳税申报时要申报本月的全部应税收入(包括代开发票的营业收入),其代开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也要在下月申报纳税时予以申报。
  2、纳税人填写综合申报表时,第4项“收入总额”是指当期的全部应税收入(含代开发票的营业收入),第10项“已纳税(费)额”指申报纳税时当期税款确已缴纳入库的数额(含代开发票时已纳税款)。
  四、减免税政策
  (一)关于减免税审批
  按照省局审批规程(辽地税发[2006]29号)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在税务机关批准之前均应正常缴税,纳税人未经审批的不能申报减免税。
  (二)关于减免税备案
  按照总局减免税办法规定,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备案的,也不能享受减免税政策,不能申报减免。
  (三)定期定额企业纳税人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问题
  定期定额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职工,按每人每年定额减免4800元享受减免政策。
  五、税务稽查
  (一)关于各级税务检查部门实施检查应遵循的总体原则
  1、在实施专案检查和专项检查时,以稽查局或县(市)区局名义下达检查通知书,日常检查以县(市)区局名义下达检查通知书。
  2、省、市稽查局实施的专案检查和专项检查,均应由省、市稽查局一查到底,制作检查报告,下达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县(市)局稽查局实施的检查,涉嫌偷逃抗骗的案件,由县(市)稽查局制作检查报告,下达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不涉嫌偷逃抗骗的,以县(市)局名义下达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区(分)局实施的检查,涉嫌偷逃抗骗的案件,以区(分)局名义报市局稽查管理处,同时移交相关资料,由市局稽查管理科(处)安排市局稽查局实施稽查;不涉嫌偷逃抗骗的,以区(分)局名义处理。
  3、在下达检查通知书后,允许纳税人在检查期间到所属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查补的税款(同时加征滞纳金)。
  4、稽查局在稽查的执行环节,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中明确的限期缴纳之日起满1年仍没有执行到位的,经稽查局长批准,对查补的滞、补、罚(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执行权转相应征收局,征收单位做欠税管理,稽查机构做结案处理。
  (二)各级稽查局税款入库有关问题
  1、在省局稽查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纳税人应按照处理决定的要求到省局稽查局缴纳税款,税款归属省本级。
  2、各市稽查局查补税款一律归属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各市稽查局不再作为一级会计核算单位,不再直接负责税款入库工作。
  各市稽查局查补案件在稽查审理环节结束后,制作相关决定性文书,通知纳税人持相关文书,到县(区)分局征收大厅窗口打印税票。
  3、纳税人在检查期间申报缴纳的查补税款,列为查补收入。
  (三)关于对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对检查人员查补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到税款缴纳之日止为滞纳期限。
  (四)关于税务检查工作的管理问题
  税务检查分为三类,即专案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管理工作由稽查管理部门负责。金税三期工程运行后,税务检查一律运用稽查软件,日常检查可适用简易程序。关于日常检查的有关规定另行下文明确。
  (五)关于阻止欠税企业法人出境的问题
  在检查或执行过程中,需要阻止企业法人出境的,提交征管部门办理。
  (六)关于败诉案件和外部门查处的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
  检查案件若经行政诉讼,依据法院判决书执行或法院裁定书执行。
  经财政、审计和公安等外部门查处的案件,依据该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检查核实后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由征收局组织征收入库。
  (七)关于检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的问题
  在税务检查工作中,符合向公安、司法部门移送标准的案件,由审理部门负责办理、跟踪和上报。
  (八)关于稽查案卷立卷、归档管理问题
  稽查案卷立卷日期为稽查人员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立卷人的顺序为:检查人员、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案卷归档整理由审理科(处)负责,结案后60日内归档完毕。
  (九)关于举报案件的问题
  1、受理工作
  省、市、县(市)稽查管理部门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省、市级举报中心设在稽查管理科(处),县(市)级举报中心设在综合科。
  2、查处工作
  (1)对于各类举报案件,一律立案进行查处。
  (2)对各类举报案件进行检查时,不能限于对举报问题进行查处,而要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问题查清。时限上要求从举报问题的时间开始到进行检查的上一个年度,有重大问题的,应无限期追缴以前年度。
  (十)关于检查选案的问题
  检查选案的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其中省、市级税务机关由稽查管理处(科)负责;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由综合科负责。县(市)、区级税务机关选案的范围是举报中心安排的举报案件、注销登记企业、信誉等级企业评定前和期满后、经评估部门转入以及日常检查计划(分人工、智能)。其中评估部门转入和日常检查计划必须报市局稽查管理部门备案。其它需要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选案的范围由省局负责明确。
  (十一)关于大案要案的问题
  大案要案除符合《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涉税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规定的标准外,省局督办的案件和交办的举报案件,一律列为大案要案管理,由省、市稽查局直接查处,并按照相关规定或上级指定的时间上报。
  六、关于再就业减免税录入及申报监控问题
  (一)关于定期定额户
  在审批环节要按照8000元/年实行总额审批。在出具的审批文书中审批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等各减免税种,但不直接列出各税种审批减免的具体金额。在减免(征收)环节中,系统将纳税人的定额自动分配到各个税种,按照8000元/12个月实行月定额减免,在减免顺序上,从定额各税种中按照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顺序依次减免。
  (二)关于查帐征收户
  在审批环节要按照计算批准的减免税额实行年度总额审批。在出具的审批文书中审批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等各减免税种,但不直接列出各税种减免的具体金额。在申报环节,审批额应与月申报减免额形成监控关系,并且只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合计额形成监控。
  以一月份批准的减免期为一年的企业为例,具体监控方式为:在2月份申报1月纳税情况的时候,申报1月份减免税额应与1月份的审批总额进行监控;在3月份申报2月纳税情况的时候,申报2月份减免税额应与1月份的审批总额减去2月份申报减免额后的差额进行监控;以此类推。减免期结束后,如仍有审批余额的,其数据带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模块。
  七、文书
  (一)为了满足金税三期征管软件上线运行表证单书的需要,省局已将新系统上线以及与期初录入软件所使用的文书下发给各市,请按照省局规定执行。对于需要调整或增加文书的,请各地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上报省局,以便于和征管软件相统一。
  (二)纳税人发生违法违章行为,需对其进行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公民)或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单位)的一般处罚(特指行为处罚)时,可使用违法违章处罚模块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行为处罚)》等文书进行处罚。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23
实施时间:2010-12-2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5
实施时间:2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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