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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9]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7
实施时间: 2009-1-7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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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及时摸清辖区内成品油生产企业的分布和生产经营状况,辅导纳税人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等事项,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纳税人办理税种登记时应填写“成品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各单位在为纳税人办理完成品油企业税种登记后,应于2009年1月底前,将成品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电子表格)信息,通过内网上传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傅少荣信箱)。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调整后,市局不再印制报表。各单位根据总局通知所附报表式样打印备放,以供纳税人前来索取领用。
  三、此次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调整较大,涉及内容多,各单位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内、外部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正确申报。
  四、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一次性领用的生产原料”),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具体操作如下:
  在纳税申报表附表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中: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数量
  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零。
  上述一次性领用的生产原料在抵扣税款台帐上不做处理。
  对于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在2009年1月税款所属期(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期初留抵税额”栏反映,并计算扣除。
  五、2009年1月1日后,生产企业领用“一次性领用的生产原料”的,只登记抵扣税款台帐,领用数量不再作为计算扣除金额(即只登记台帐,不在申报表附表1中反映)。
  六、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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