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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发[2007]14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23
实施时间: 2007-10-23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9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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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本《通知》第二条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所在地县(区)地方税务局。
  二、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但残疾职工人数少于10人的,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仍可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福利企业取得的所属期为2007年7月1日以前的增值税退税和营业税减税收入,按着“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对已征税款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抵顶”,具体办法由各市局制定。
  四、县(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0101027(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减免审批—税政类)、0203017(福利企业计税工资加计扣除—税基类)在征管软件进行减免税录入。并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营业税减免税审批情况通报同级国税机关。
  各市应高度重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严格按照现行减免税管理相关规定审批,同时应积极加强与同级国税、民政、残联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二ΟΟ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政策内容被财税[2009]70号取消:

发文标题: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7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4-30
实施时间:2008-1-1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政策内容被财税[2009]70号取消: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5
实施时间:2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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