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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发[2007]2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
实施时间: 2007-4-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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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减免税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其中,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为了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精神,规范审批行为,2006年4月,省局全面推行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并实施了《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税务行政审批标准》,对报批类的减免税项目和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规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了继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取消审批手续的涉税事项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形成完整的税务行政审批制度体系。现将《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广大干部领会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要采取多种方式,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全面掌握《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县(区)级地税机关的各个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备案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自2007年4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按照《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及《备案事项目录》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工作。
  三、省局将把《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及《备案事项目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2007年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税事项备案管理,规范税收管理行为,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事项备案是指我省地税机关对取消审批手续的涉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但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备案的涉税项目的备案管理。对仅需要纳税人准备好资料留待税务机关以备检查的涉税项目暂不列入本办法
  第三条 涉税事项备案应遵循法定原则、效率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服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第四条 涉税事项备案以信息化管理为主,纳入省局“金税三期”税收征管软件。
  第五条 涉税事项备案管理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县(区)局)实施,其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备案管理。
  第六条 县(区)局综合科负责涉税事项备案申请的受理、审核、资料归档、汇总统计、定期上报。县(区)局的户籍管理部门或办税大厅负责接收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申请并即时转交综合科。
  第七条 涉税事项备案应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完成,备案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章 备案管理流程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当在执行涉税事项之前向县(区)局提出申请,填写《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相关资料的附件清单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九条 接收。户籍管理部门、办税大厅和税务所(分局)接收纳税人备案的申请后,应为纳税人开具《涉税事项备案申请接收回执》,并将申请材料即时转交综合科。
  第十条 受理。县(区)局的综合科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以下处理:
  (一)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计税依据及数额正确的申请,要登记台帐,在《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相关栏内填写意见,为纳税人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备案申请通过。
  (二)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纳税人。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县(区)局在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确定选案对象时,可选取已办理备案事项的纳税人优先安排检查。
  第十二条 县(区)局在实施税务检查或税务约谈中,如发现纳税人以下情况,应作相应处理:
  (一)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并执行备案事项,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并不符合执行备案事项条件的,检查人员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做出税务处理决定。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备案事项有关资料,擅自执行备案事项的,检查人员应结合税务检查或税务约谈其他项目一并就纳税人已执行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认可纳税人的处理结果,只就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的行为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人员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做出税务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县(区)局综合科应对备案事项的数据资料以及对纳税人的审核、调查情况做好资料整理工作,以备上级机关进行检查。应建立《涉税备案事项台帐》,详细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申请时间、涉及税种、备案结果、是否进行纳税调整、备案日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县(区)局综合科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汇总,上报市局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局政策法规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各县(区)局报送的《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汇总,报送省局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涉税事项备案档案实行分户归档。档案资料包括:
  (一)《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二)涉税备案事项附送存档资料;
  (三)资料清单;
  (四)《涉税备案事项台帐》;
  (五)《税务事项通知书》;
  (六)应归档管理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事项备案、档案保管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对有关责任人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受理人员须对受理是否及时、申请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负责。
  第十九条 应结合税务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涉税事项备案管理进行检查、清理。
  第二十条 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税务人员在涉税事项备案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按《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他由省局及各市制定办法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
涉税备案事项目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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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 201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