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函[2007]66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9
实施时间: 2007-8-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5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通知》(黑地税函〔2007〕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要求对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和新开办的单位,一律安装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新软件)。
  二、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局选定对香坊、平房、松北、呼兰、阿城五个区局,作为全面转换并安装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试点单位。
  三、使用新软件和原软件的单位,在转换过程中,要求做好基础数据的导录工作,对导录的数据要进行核查,特别是(2007年度)数据不全的要补录补全,确保年底开具完税证明所需数据的准确性。
  四、各单位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转换、使用工作,对条件成熟的单位可申请转换,尽快达到全部使用新软件的目的。在转换、使用过程中,注意积累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局。
  二○○七年八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教育厅转发 鄂国税发[2005] 2005/1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 桂地税发[2002] 2002/5/1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在邮局设立工资帐户的个 京地税个[2002] 2002/3/29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许昌卷烟厂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 豫地税函[2000] 2000/11/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 桂地税发[2006] 2006/8/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教育 京国税发[2005] 2005/11/24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 2008/1/23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 黑地税发[2010] 2010/2/1
厦门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厦财税[2006]10 2006/6/25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 沪地税所二[200 2005/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