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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变更《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填开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联[2007]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0
实施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44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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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培训发票的开具使用,省地税局、省交通厅研究决定将《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驾驶员培训发票》)的开具方式由手工填开式变更为微机填开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版《驾驶员培训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成品规格190mm x 86mm=48开,共五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报销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凭证,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为考证存档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档,印色为绿色。发票联用金光红防伪油墨套印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二、新版《驾驶员培训发票》仍使用原手工填开式发票的发票代码,即223000771474,发票号码为印刷流水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均采用哥特字体印制(式样见附件)。
  三、新版《驾驶员培训发票》为微机填开式发票,手填无效。发票打印软件具有填开发票和自动生成开具发票清单并按月汇总的功能。打印软件由省交通厅驾驶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发并向各用票单位提供使用。
  四、新版《驾驶员培训发票》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单位(包括驾校、驾训班、经营性教练场)在收取培训费时开具使用。其印制、使用、管理等相关事宜仍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业自用发票改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4]1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版(《驾驶员培训发票》于2007年8月1日开始启用,原手工填开式《驾驶员培训发票》延续使用至9月30日止,届时由省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负责将旧版发票缴销后,报省地税局备案。
附件: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式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交通厅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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