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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真伪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7]9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2
实施时间: 2007-7-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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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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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地税发票真伪鉴定管理,更好地满足单位或个人的鉴定需求,方便各级地税机关工作,现将发票真伪鉴定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各类地税普通发票。
  二、鉴定部门及职责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全省地税普通发票的鉴定机关,征管或发票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办理发票鉴定有关事项的部门。各级地税机关的发票鉴定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
  省级地税机关负责制定各类发票的防伪措施;各市(地)局提请做进一步鉴定的事项;单位或个人对市(地)级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事项。
  各市(地)级地税机关负责本市(地)范围内的地税普通发票鉴定工作事项。
  各县(市、区)级及其以下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涉及发票真伪的咨询解答等简易鉴定事项。
  三、鉴定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要求鉴定地税发票真伪的,必须提供申请鉴定发票的原件及发票清单(式样详见附件一),并填写《发票鉴定申请书》(式样详见附件二)。单位申请鉴定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申请鉴定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地税机关收到发票鉴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受理后,原则上应当场做出鉴定结论,不能当场得出鉴定结论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三)发票鉴定部门根据印制发票采用的防伪措施、技术手段和发票数据库信息等,对每份发票进行逐一鉴定检验,并做出鉴定结论。
鉴定受理部门不能做出准确鉴定结论的,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做进一步鉴定。提请鉴定时,需填写《提请发票鉴定函》(式样详见附件三),并将提请鉴定的发票原件、发票清单和《发票鉴定申请书》一并报送。
  (四)发票鉴定完毕后,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执法处罚或诉讼法律的,以及地税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发票鉴定书》(式样详见附件四)。简易鉴定不需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发票鉴定书》,鉴定完毕后,将鉴定结论告知申请人,具体告知形式由各市(地)自行确定。
  (五)申请单位或个人对地税机关作出的发票鉴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发票鉴定书》或被告知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向鉴定部门的上级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高度重视发票鉴定工作,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和负责人员,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因提请做进一步鉴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鉴定时间需延长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三)申请鉴定发票所载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有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发票鉴定工作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做出明确说明。地税机关认定或由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经地税机关核实工作人员确与某项发票鉴定工作有利害关系的,必须通知回避。
  (四)申请鉴定发票经鉴定是假发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手续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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