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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7]12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2
实施时间: 2007-8-22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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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市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告的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应纳税额
  根据《办法》规定,车船税依照下列适用税额
  
  三、申报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
  车辆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船舶为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2007年度车船税申报期限为2007年8月28日至12月31日。
  四、纳税义务时间
  (一)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二)新购置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应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天内申报缴纳车船税。购置当年的车船税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三)车辆、船舶发生过户、迁移的,应于发生过户、迁移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分别到迁出地和迁入地所属征收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车辆、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以及纳税人或车船信息资料变更的,应于被盗抢、报废、灭失、信息资料变更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到所属征收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办理上述事项时当年度未缴纳车船税(或以前年度有欠税)的,须完税后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五、征收机关
  2007年我市市区的车船税由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一处征收,纳税人可以到哈尔滨一处所属市区各征费所办理缴税。县(市)车船税按照当地以往年度的征收方式来办理,具体征收方式可咨询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六、缴纳车船税时携带的资料
  (一)缴纳车辆税款携带的资料:
  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到所属征收单位申报纳税。其中,载货汽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未记载“整备质量”的,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核定征收;微型客车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相关资料。
  (二)缴纳船舶税款携带的资料:
  纳税人须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七、车船税免税规定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八、办理免税申报规定  
  符合《条例》、《办法》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一)委托交通征费部门认定减免的车辆:
  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对上述符合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需向所在地交通征费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纳税人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船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免税。
  (二)由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认定的车辆:
  捕捞、养殖渔船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对于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办理车船税免税事项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国际条约的原件及复印件。对符合条例免税规定的,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免税证明,纳税人持减免税证明到交通征费部门进行微机销号。
对于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对于2010年年底以前予以减免车船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纳税人需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纳税人持减免税证明到交通征费部门进行微机销号。
  (三)符合《条例》、《办法》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 2007年的免税认定工作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逾期不予办理。
  九、纳税地点
  各区养路费征费稽查所具体地点及联系电话
  单位     地点      电话
  道里征费所  城乡路268号  84300557
  道外征费所  大新街212号  88385344
  南岗征费所  木介街24号   53636146
  哈西征费所  清明三道街7-1号
  太平征费所  宏伟路副139-7号 57673647
  香坊征费所  香坊大街131号  87973222
  动力征费所  通乡街163号   82681650
  平房征费所  平顺村(老五屯) 86811925
  十、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  
  对逾期不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加收滞纳金并予以处罚 。对2007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补税的,滞纳金和处罚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十一、其他事项  
  在本通告发布前已经按原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纳税人,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前次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征收单位,按照新的车船税计税标准办理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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