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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函[2007]5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8
实施时间: 2007-3-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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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穗财发〔2006〕122号转发,以下简称《通知》)后,在执行中仍有部分事项尚未明确的情况,为确保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问题
  根据《通知》第一点的规定,企业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扣除,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技术开发项目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当年技术开发费预算表(复印件);
  (三)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复印件)。
  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管理问题
  根据《通知》第三点的规定,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和固定资产类别的情况说明”的备案资料。
  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问题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通知》中第四点的相关规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现行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
  对于非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中第一点的相关规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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