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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的函
发文文号: 哈地税函[2007]74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3
实施时间: 2007-9-3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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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局征费稽查局即代征所属各征费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搞好部门之间的协作,做好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税源控管水平,现将车船税的相关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
  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受托的各征费所应严格按照《办法》中所附《黑龙江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代征税款,认真履行委托代征义务,在征收养路费的同时,组织好车船税的代征工作。
  (一)纳税人: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申报期限: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性缴纳。申报期限为2007年8月28日至12月31日。
  (三)计税办法
  1、载客汽车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微型客车四个子税目,按固定税额一次性征收;载货汽车以实际自重作为计税依据 。
  2、税额表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3、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4、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5、半挂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载货汽车的标准计征。汽车拖带的挂车,车头和挂车均办理牌照的,按照挂车的自重吨位计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新购置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应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天内申报缴纳车船税。购置当年的车船税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2、车辆发生过户、迁移的,应于发生过户、迁移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分别到迁出地和迁入地所属征收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以及纳税人或车船信息资料变更的,应于被盗抢、报废、灭失、信息资料变更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到所属征收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办理上述事项时当年度未缴纳车船税(或以前年度有欠税)的,须完税后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3、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征收单位申报纳税。其中,载货汽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未记载“整备质量”的,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核定征收;微型客车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相关资料。
  (五)减免税管理
  1、委托交通征费部门办理的减免车辆认定依据
  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对上述符合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需向所在地交通征费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纳税人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船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免税。
  2、由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车辆的认定依据
  对于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办理车船税免税事项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国际条约的原件及复印件。对符合条例免税规定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免税证明,纳税人持减免税证明到交通征费部门进行微机销号。
  对于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予以减免车船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纳税人需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纳税人持减免税证明到交通征费部门进行微机销号。
  2007年的免税认定工作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逾期不予办理。
  (六)对于已经按照原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纳税人,需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前次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征收所,按照新的车船税计税标准办理补税。对2007年度逾期申报纳税、补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予以处罚。
  (七)对于已经按照原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纳税人,按照新的车船税计税标准,需要办理退税的,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前次缴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在窗口填报《业务处理通知单》,经财务和所长签字认定后,予以退税。
  (八)滞罚:对逾期不申报纳税或逾期办理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对2007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和处罚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九)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二、票证和报表的管理
  自2007年8月28日起,正式启用2007版车船税征收管理子系统,税款征收启用机打完税证,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票证的管理
  1、《税收完税证》的第一联留归各所作记帐凭证;第二联加盖收讫章后返还办税人作完税依据;第三联转交所属区地税局备查。
  2、《税收完税证》应挨号依次使用,并将使用后的第一、第三两联分别挨号依次装订成册(每100份为1本)。同时应核对帐目,保证帐实相符。
  3、《税收完税证》的装订,需按照封皮、《税收完税证》存根联、《自收汇总缴款书》(原件)的顺序进行装订成册,《自收汇总缴款书》(原件)装订到年末的最后一本。
  封皮:每本完税证装订成册后,按封面要求写明《税收完税证》开具的年、月,填报票证起始号、作废号、征税车辆台数、征税总金额(车船税金额和营运车辆税收金额),加盖经手人名章和征费所公章,做到所征车辆税额与分税种合计相符。
  《自收汇总缴款书》:缴款之后,将银行返回的第一联、 第二联作记帐凭证,第五联附完税证缴回所属区地税局。
  4、《自收汇总缴款书》要求将税款、罚款、滞纳金分票填写;填写自收汇总缴款书,在“预算科目” 款下填列 “车船税”,有滞纳金或罚款的在项下填列 “罚款或滞纳金”。
  5、报区地税局的报表所附《自收汇总缴款书》可以用影印件。
  6、《免税审批表》要装订成册,并按月统计免税车辆的台数,与免税税标核对无误,确保二者相符。
  7、各征费所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报表的管理
  新版车船税征收系统增加了票证的电子领用、缴销,车辆明细查询及收入的实时统计功能。各征费所应严格按照系统要求,做好数据的修正、录入工作,准确做好税款的征收、补缴工作。
  1、建立报表报送制度,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所属区、县(市)地税局报送《车船税征收情况统计表》、《车船税完税证使用情况月报表》、《车船税免税车辆明细表》、《车船税退税情况查询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2、半年、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地税局报送《车船税征收情况统计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三、强化服务意识,搞好政策宣传
  为进一步做好车船税的征管工作,各征费所应协助做好车船税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以及纳税辅导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求将省地税局的市地税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张贴于窗口,并通过大屏幕等宣传形式,告知纳税人。充分做好涉税基础工作,备足涉税用表,简化办税程序,做到纳税人随来随办,避免纳税人的重复往返。
  四、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从政
  各级征费人员应全面熟悉、掌握《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政策内容,认真履行代征职责,本着“依法纳税、应征尽征”的原则,严格禁止各种人情税、滥收税、乱罚款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按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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