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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6]109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30
实施时间: 2006-5-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4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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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由于近几年来工作情况发生了变化,市局对《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度(暂行)》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哈地税社发[2003]第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度(暂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及时足额征缴和发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征收范围
  (一)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自2000年10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第130号令,生育保险费自2005年3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我市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均属“三费”征收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征收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业者及其雇员)
  失业保险费的具体征收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的具体征收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三)下列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保险费不属于我局征缴范围:
  1.国务院确定的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直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统筹的行业有铁道、邮电、电力、交通、石油、民航、有色金融、煤炭等。
  2.国有统配煤炭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军工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森工、农垦系统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5.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上述1、2、3项由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局征收,第4项暂由本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第5项暂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局征收。
  (四)市区各征收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原则上实行与税收征缴同步征收管理,即同一企业缴税与缴费归同一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对无纳税关系的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由核算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特殊情况由市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机构确定。
  县(市)局原则上由所属社保局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经市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机构同意并备案后,亦可采取其他征收方式。
  (五)市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局主要负责新参保企业职工补费、职工调入补费、个人缴费以及联合检查补费等项工作。
  二、征收计划的传递
  每月月末,市劳动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缴费单位名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等基础数据、资料通过网络或报送软盘的形式,送达到市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局。市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局根据劳动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将征收计划和有关基础信息分解,并通过网络下达给各征收单位。征收计划包括:本月征收计划、欠缴计划、增减计划(修改计划)、退款计划等项内容;单位基础信息包括:新参保单位基础信息、更正税码单位基础信息、迁移单位基础信息等项内容。
  各征收单位对采取纸质申报的单位,每月必须根据企业申报和劳动部门核定的数据组织征收。
  三、征收的基本程序和具体规定
  (一)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携带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费月申报表》等有关资料到当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对有申报纳税义务的缴费单位,原则上实行“先费后税”的程序,即缴费单位由各征收单位受理申报并开具(打印)《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或《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后,由各征费窗口在缴费单位《纳税申报表》上加盖》社保费已申报“戳记”,再到各征税窗口进行纳税申报;其他无纳税义务的缴费单位,直接申报缴费。
  银行结算类缴费单位,由其持《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自行到开户银行划缴。各征收单位原则上不开展现金征收工作,委托银行收取现金的单位,其现金类缴费单位在开具(打印)《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后,由各现金征费窗口(银行派驻)直接征收。
各征收单位没有银行派驻征费窗口的不得征收现金。如缴费人缴纳现金,可先到开户银行存款后,再开具现金收款凭据,或由税务部门开具《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
  (二)缴费单位申报数与月份征收计划不一致的,暂按征收计划征收,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多退少补。
  (三)已在指定银行建立社会保险费收缴专户的缴费单位,每月10日前将应缴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费收缴专户,由各单位于征期结束后1-2日内,通过工商银行划入本单位社会保险费收入过渡户,工商银行将划缴情况通过软盘反馈给各征收单位,由各单位打印《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于当日返给工商银行结算。
  (四)对多收、误收的滞纳金,各征收单位可依照审批程序经批准后退还,并根据银行返还的退款凭证记帐。对多收、误收的社会保险费,各基层单位根据市局社保局给企业出具的《**保险费退费审批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退费额,按审批程序退还,并根据银行返还的退款凭证记帐。属重复收费未重复记帐的(待处理呆帐收入),各征收单位可直接依照审批程序经批准后退还。
  (五)符合参保条件的新办税务登记企业,必须办理社会保险费参保手续。废业企业经社保科(局)审核结清欠费后,方可办理废业手续。
  四、收缴记录的传递
  l.各征收单位每月25日结帐,由市局社保局把当月征收数据返传给劳动部门,并打印征收明细帐存档。
  2.对县(市)局未采取电子数据的征收单位,要通过纸质报表,将征收记录返给劳动部门。
  五、收入过渡户资金的划转
  (一)各征收单位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过渡专户属财政专户的分户,未经市局同意不得更改。过渡专户资金定期、定向向同级财政社会保险费基金专户划转,具体要求如下:
  l.上月26日至本月10日收入于本月15日前划转;
  2.每月10日-25日收入于本月25日前划转;
  3.各险种资金过渡户利息,于每季度25日划转,当年利息应于年内划转完毕。
  (二)每月25日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时,必须将本月两次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的合计数额,与本月微机统计征缴额即《社会保险费收入统计表》中各险种本月实际入库额、《收缴明细表》中各险种合计数额,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划转。
  (三)各征收单位在划转时应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分别填开《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七联),并在备注栏注明“汇总”字样;划转利息时,在备注栏标明“**季度利息”字样,送交银行。
  六、统计报表
  市区各征收单位在办理完向财政专户转款手续后,打印《社会保险费收入统计月报表》每月25日将报表与本月转款票据一并上报市局;县(市)局于每月9日、19日分别上报旬报表,每月25日,根据收入情况填写《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月报表》上报市局。各征收单位于每月5日上报《月初科目余额表》《总帐科目资金平衡表》并于每月30日上报“收入增减因素分析”。
  七、财务核算
  各征收单位必须按照哈地税社发[2003]9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会计核算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组织社会保险费会计核算工作。
  八、各征收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4]223号文件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做好申报、核定表、征收票据、征收台帐、各种报表等有关征费资料的归集和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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