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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中是否包括设备价值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6]95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2
实施时间: 2006-5-2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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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平房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转来的《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中是否包括设备价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的不计入工程计税营业额的设备,仅为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设备,而非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设备。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目前,省局尚未列举其他建筑安装工程中不计入工程计税营业额的设备名称。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因此,凡不属于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并已计入工程产值的,均不得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设备价值。
  此复。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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