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6]102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5
实施时间: 2006-5-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3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的要求,我局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全面开展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几年来这项工作对促进收入的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现就强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原则
  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要求,有效做到“抓大、控中、定小”,对财务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财务不健全,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的范围和对象
  具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将下列纳税人列为重点范围:
  (一)纳税人虽然实行查帐征收,但是其收入、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合法、及时取得的;
  (二)长期处于亏损或临界亏损状态的纳税人;
  (三)利润明显低于(以超过20%为参考)同行业的纳税人;
  (四)重点行业: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业、洗浴按摩、酒吧、网吧、KTV、驾校、会计事务所等中介部门、农村四坊(米坊、砖坊、油坊、酒坊)等。
  三、确定征收方式的程序和方法
  (一)各局要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对纳入核定征收重点范围内的企业要进行调查疏理,分类排队,通过企业申报与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变更)表》。
  (二)根据征收方式的鉴定结果,分别将纳税人确定为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对确定为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应将其作为日常检查的重点。
  (三)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如有《核定征收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
  (四)对确定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照《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应纳税额,自2006年1月1日起,应税所得率表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原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五)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独立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其应税所得率。
  (六)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调查论证,对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做如下调整:
  行业应税所得率表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中小企业管理是今后一个时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点之  一,也是今年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重点。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是方向,核定征收是具体方法之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好。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掌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范围,凡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三)各单位要全面掌握和分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确定其征收方式提供准确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治税,同时要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保证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完整。对税前扣除项目要严格审核,凡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对目前已实行查帐征收,但长期不结转收入、成本、白条子列支,以及超过一年以上预提成本费用的企业,并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五)密切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整合多方面信息,形成综合治税的良好格局。各单位应加强与国税、土地、规划、房产、电力以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企业真实可靠的收入和成本、费用等信息,为核定应纳税额提供有力依据。单位内部征、管、查之间,科与所之间,要互通信息,通力合作,充分体现效能、协调、服务的管理理念。
  (六)按时统计上报报表。为及时掌握各单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情况,市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请各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并于半年和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上报市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第(六)款废止:

发文标题: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哈地税函[2008]31号
发文部门: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4-22
实施时间:2008-4-22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 吉地税发[2009] 2008/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攀枝花市谷田科技有限公司技术 川国税函[2007] 2007/4/2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深地税发[2009] 2008/1/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 苏地税函[2005] 2005/7/2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适用 苏国税函[2007] 2007/12/4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 晋财预[2003]87 2003/11/19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大地税发[2004] 2004/12/2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 粤国税函[2005] 2005/6/6
关于印发《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 财税[2006]89号 2006/6/29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 国税函[2000]68 20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