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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发文文号: 国务院令第548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2009-1-29
实施时间: 2009-1-29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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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二、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三、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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