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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4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3
实施时间: 2008-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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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8〕3号)收悉。鉴于该公司总部设在白云区,广州易初莲花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广州易初莲花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的增值税由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由此而影响分支机构所在区的收入,由市财政年终专项结算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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