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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函[2008]5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20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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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8〕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纳税人于2008年1月1日后用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购进货物发票开票日期是2007年12月31日前的,一律按原消费税政策计算消费税抵扣税款;凡购进货物发票开票日期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按照《通知》第三点的规定计算消费税抵扣税款。
  二、在《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按照原消费税政策办理了2008年有关月度消费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仍应按照《通知》要求编制对应月度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进行消费税清算。
  纳税人经清算,如需补缴消费税的,凭新编制月度消费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办理消费税补申报手续;如出现多缴税款的,可在以后月度消费税应纳税款中抵顶或办理退税。
  三、各征管单位应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对纳税人的政策业务辅导工作,确保新政策顺利贯彻执行。
  四、各单位在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相关附件:
粤财法[2008]25号.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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