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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10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4
实施时间: 2008-4-1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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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办转字〔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在申报消费税出口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受托加工企业开具的消费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第二联(原件和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核实情况后,在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二联的备注栏内注明出口货物的数量及消费税的抵扣情况,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交生产企业作为“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中,对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的产品,征税部门应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上注明该批货物的内、外销数量以及消费税的抵扣情况,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原件交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复印件作生产企业内销抵扣。
  二、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比照外贸企业出口退消费税进行管理。生产企业申请免抵退税时,除附送现行规定需要提供的报表和凭证外,在单证收齐时还需同时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汇总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明细申报表》,提交经征税部门盖章确认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第二联作为“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作为特殊退税情况审批退税。
相关附件: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消费退税汇总申报表.doc    
生产企业出口退消费税出口明细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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