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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函[2008]9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7
实施时间: 2008-4-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1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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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税收法规规定,现对2008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按相关规定执行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的规定,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2008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原审批的税收优惠未到期的,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明确规定前,预缴申报暂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三)除上述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外的其他企业(包括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申报,暂按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小型微利企业在2008年第二季度预缴申报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确认。
  由于政策尚未明确,我市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场所仍按25%的税率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核定征收的申报问题
  (一)2007年度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暂按2007年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2008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包括深圳市,以下简称跨省)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或在省内跨市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机构暂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关于总分机构的申报问题
  (一)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明确规定前,预缴申报暂按2007年的办法执行。
  (二)跨省的总分机构,按以下规定进行预缴申报:
  1.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28号文)的要求,做好对总分机构的宣传,加强对我市总机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分配表》(下简称《分配表》)、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处理的辅导,督促其按时报送《分配表》。
  总机构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总机构部分、省外二级分支机构部分按国税发〔2008〕28号文处理;属于省内分支机构部分,在省局未有明确由谁确定省内二级分支机构前,暂由总机构确定设在广州的其中一家分支机构(原则上是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作为二级分支机构集中预缴。
  2.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填写的《分配表》的,应按国税发〔2008〕28号文的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3.对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没有按时提供《分配表》或《分配表》的填写不规范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修改的,在上级税务机关没有明确以前,暂采用以下过渡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1)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或上年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50%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申报;
  (2)内资企业分支机构:根据分支机构的当期应纳所得税(或上年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50%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申报。
  (3)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在广州市的,应由设在广州的其中一家分支机构(原则上是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作为二级分支机构根据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或上年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50%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预缴申报;分支机构的总机构不在广州市的,应继续督促其报送总机构填写的《分配表》。
  (4)在征收上述企业2008年一季度预缴所得税前,须按总分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变更其所得税税种鉴定,修改为相应的总分机构预算科目和入库级次后,再进行所得税申报征收。
  (三)省内跨市的总分机构,在省级税务机关没有明确以前,预缴申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
  (四)广州市内的总分机构,预缴申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分支机构不需进行预缴申报。
  四、关于视同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问题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符合国税发〔2008〕28号文第十条“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总机构报送的已确认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为分支机构的《分配表》,及时为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五、关于预缴申报方式的问题
  原实行网上申报和电话申报方式的企业,预缴申报方式维持不变。但实行就地预缴的总、分支机构企业,以及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停使用网上申报方式,须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进行预缴申报。企业应根据税务机关减免税批准文书计算当季度的减免税额,没有减免税批准文书、或者减免税额计算错误造成少缴税款的,将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关于预缴申报资料报送要求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报送资料要求,仍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249号)的规定执行,即实行网上申报和电话申报方式的企业,取消季度报送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的纸质资料;实行上门申报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的规定报送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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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112358   2010年6月2日
找了好久,终于找到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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