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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辆购置税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10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1
实施时间: 2008-4-2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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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现将有关车辆购置税业务处理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过户业务完税证明的换证问题
  车辆购置税征管单位在办理车辆过户业务时,可在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备注填写新车主的姓名、过户日期,加盖车购税征收专用章进行确认处理。对既过户又转出的车辆,转往地属广州地区(含两区两市)的,按上述过户业务处理后再办理转出手续;转往地超出广州地区(含两区两市)的,必须在换发新的完税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二、转出档案副本资料留存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征管单位在办理车辆档案迁出业务时,对转往地超出广州地区(含两区两市)范围的,按现行规定复印档案副本留存60天。对转往地属广州地区(含两区两市)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转出单位的车辆属于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征税的,转出时可不复印留存档案副本资料。
  2.转出单位的车辆属于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征税(费)的,转出时需复印《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或《车辆购置费缴费收据》留存。
  3.车辆档案属于从外地转入的,转出时需复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车辆购置费缴费收据》或有关已征税证明留存。
  (二)车主在车辆转籍过程中丢失、损毁档案的,转出地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在档案留存期内,可向车主提供相关留存档案资料复印件,供车主办理转入手续。对转往地为广州地区(含两区两市)的,可提供下列资料:
  1.打印丢失、损毁档案在征管系统的档案查询页面,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2.复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车辆购置费缴费收据》或有关已征税证明,并在复印件上加盖车辆购置税征收专用章。留存征税凭据为已征税证明的,转出地车辆购置税征管单位还需出具车辆完税情况的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征税档案属地管理问题
  为进一步理顺车辆购置税征税档案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市局决定将新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上线前由两区两市征税并由广州市车购办集中管理的档案,移交给两区两市征管单位实行属地管理。从2008年4月28日起,由两区两市车辆购税置征收单位负责办理移入档案车辆的建档、过户、遗失补办、转出、转入等车辆购置税业务。
  为做好本次档案移交工作,市局制定了《车辆购置税档案移交工作方案》(见附件二),请各征管单位按照方案的工作安排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完成。
  各征管单位在政策执行和档案移交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相关附件:
证明.doc    
车辆购置税征税档案移交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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