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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内新增连锁店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6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19
实施时间: 2008-5-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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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越秀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申请对在广州市内新增连锁店进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越国发〔2008〕18号)收悉。考虑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设立的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大学城分店是在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下统一经营、与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微机联网,并由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且不设立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大学城分店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号)的有关规定,由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由此而影响分支机构所在区的收入由广州市财政年终专项结算解决。
  此复。
相关附件:
越国发[2008]18号.doc    
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申请资料.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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