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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应用电子签名进行增值税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取消报送纸质申报资料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14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8
实施时间: 2008-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3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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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和税务机关接收、管理申报资料的工作负担,探索税收征管资料无纸化管理的方法,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和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的有关精神,我局决定开展对应用电子签名进行增值税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取消报送纸质申报资料(以下简称“申报无纸化”)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纳税人应用数字证书制作的电子签名,与加盖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报的包含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二、试行范围和时间
  (一)试行范围
  本次试行范围为天河区国家税务局第四、八税务分局和黄埔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试点征管局”)经管的、应用电子签名进行网上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试行时间
  从2008年6月1日起,对所属期为5月及以后的申报资料试行申报无纸化管理。
  三、具体措施
  (一)纳税人应用数字证书进行网上申报,在成功提交增值税申报数据电文后,不再报送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详见附件一)。对已申报的有关资料,可通过网上办税大厅查阅、打印、归档,不再交税务机关盖章确认。
  (二)增值税申报数据电文通过网上办税大厅接收并保存在综合征管软件,视作税务机关归档申报资料。试点征管局及稽查部门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进行查阅调用,上述申报资料在系统查询时通过“确认方式”栏为“电子签名”进行标识区分。
  (三)从2008年6月1日起,停止使用综合征管软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的“更正申报”功能。纳税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对申报有误的有关处理方法,市局另行通知。
  三、宣传工作
  试点征管局应于2008年5月底前,将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推广“申报无纸化”试点工作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式样详见附件二)直接通知有关纳税人;并在办税大厅宣传栏张贴通告,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四、试点工作总结
  2008年7月5日前,试点征管局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小结,并书面报送市局流转税处;市局相关处室在2008年7月15日前对全市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相关附件:
纸质申报资料清单.doc    
关于对部分网上申报的一般纳税人试行取消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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