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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13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2
实施时间: 2008-5-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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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规定的标准计提或者缴纳属于2007年度应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计算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纳税人已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的,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重新申报。
  二、纳税人在2008年度内补计缴2007年度应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在财务会计核算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反映,并且年终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在计算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须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三、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参照上述原则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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