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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8]8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6
实施时间: 2008-4-16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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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推进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总结前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验,进一步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沟通,相互协调,大力配合,克服困难,做好宣传发动和服务工作。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47号,以下简称《办法》)所规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认真组织好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将其作为夯实税收征管基础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确保评定工作质量。
  二、评定范围和等级。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为2005年底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除外)。在评定工作开展之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做好宣传发动和纳税人名单审核工作。本次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D级的纳税人名单(包括共管户、纯国税管户和纯地管税户)须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征管处)、省地税局(征管处)备案。
  三、宣传公告。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广泛利用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采取新闻发布会、颁奖仪式等各种形式,加大对A级以上纳税人的宣传力度,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社会氛围,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荣誉感。省国、地税局在省一级税务网站对汇总的A级纳税人名单进行公告宣传。对于被评定为B、C、D级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告知纳税人,并作为税务机关分类管理之用,是否对外公布,由各地自行决定。
  四、分类管理。各级国、地税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后的纳税人要实施分类管理,分别落实各项激励、服务、管理和监控措施,提高纳税信用等级的公信力和纳税人参与评定的积极性。
  五、时间要求
  (一)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于5月10日之前,将所管辖的符合评定范围纳税人的分类等级初评汇总名单报送县(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5月20日前,县(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完成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送地市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地市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对A级纳税人以及县(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对B、C、D级纳税人的审批工作必须在5月31日之前完成。
  (二)认真总结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各市国税局、地税局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在评定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出现的问题与矛盾、下一步的工作思路以及《2006-2007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附表1)、《2006-2007年度D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附表2)、《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附表3)等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一并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征管处)、省地税局(征管处)。

  附件:略
  1.2006-2007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
  2.2006-2007年度D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
  3.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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