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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14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10
实施时间: 2008-6-10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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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及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8号)(附件一)精神,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开展2006-2007年度广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机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已于2004年联合成立了广州市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市评审委员会分别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因工作需要,市评审委员会部分成员发生了变动。调整后的市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罗维佳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罗与洪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副主任:钟鉴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总经济师
  林如山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成员:梁燕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燕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处长
  马泽龙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
  李 平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主任
  张凤平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任
  江 心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张楚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黄国强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副处长
  傅江鹰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处长
  李 箭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处长
  梁智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副处长
  张伟广 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
  黄少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副处长
  叶秉阳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
  卢美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处处长
  刘勇广 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副处长
  徐杰广 州市地方税务局计划统计处处长
  简秉强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杨凡广 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我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2008年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牵头组织。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要分别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小组,并联合成立各区、县级市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各区、县级市联合评审委员会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牵头工作,以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评定范围
  参加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正常户(双定户除外)。
  三、评定等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的评定内容和标准,将在本次评定范围内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分别评定为A、B、C、D级。
  四、评定方法
  运用信息化手段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提高评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对已评定为2004-2005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纳税人,采取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年审的方式进行。凡符合纳税信用等级A级评定条件的,保留其A级纳税人资格;不符合的,取消其A级纳税人资格。对新增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纳税人和纳税信用等级B、C、D级的纳税人的评定,主要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评定的内容、标准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规定。
  五、公示及授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拟评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纳税人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通过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纳税人名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牌匾和证书,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向纳税人颁发。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B、C、D级的纳税人,不颁发牌匾和证书,用适当方式告知评定结果。在纳税人查询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国、地税局要高度重视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做好宣传公告,扩大影响。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做好共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各项工作。
  (二)评定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促进全市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
  (三)在评定周期内,要加强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工作,对不符合现有信用等级标准的给予降低信用等级,其可享受的管理服务措施也相应进行调整,从而激励纳税人不断增强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被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后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开展个性化服务,尤其是要为A级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加强对C、D级纳税人的监督管理,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社会环境和良好氛围。
  (五)此项工作的时间要求和安排详见《2008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计划表》(附件二)。
相关附件:
2008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计划表.xls    
粤国税发[2008]8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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