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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15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10
实施时间: 2008-6-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2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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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

序号

   

应税所得率(%)

1

农、林、牧、渔业

3-10

2

制造业

7-15

3

加工、修理修配

10-30

4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7-15

5

交通运输业

10-15

6

建筑业

10-20

7

娱乐业

20-30

8

服务业-饮食业

10-25

9

服务业-旅游、广告、代理

20-30

10

服务业-中介机构

20-30

11

服务业-仓储业、租赁业、旅店业、其他服务业

10-30

12

其他行业

10-30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分别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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