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15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2
实施时间: 2008-6-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8〕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所称的“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必须是按财务制度计提折旧的;
  二、旧设备出口退(免)税分类情况一览表

出口方式

类型

出口自用旧设备

出口外购旧设备

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退税

(购进时未取得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免税不退税)

免税不退税

非增值税纳税人

免税不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

免税不退税

免税不退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流程
  (一)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的企业
  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与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即《暂行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将其中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交税务分局初审;税务分局初审后报区、县级税政科(处)核实;税政部门核实无误后交回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免)税审批。
  (二) 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
  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必须先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交经管地税机关受理前台,经管理科(所)初审后报税政部门核实, 税政部门核实无误并加具审核意见后盖章。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与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即《暂行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料)一并报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地税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出口退(免)税的审批,并将其中一份《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交主管税务分局存档。
  四、《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各相关部门审核后必须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或公章。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自用旧设备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将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税。
  六、企业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未到5年监管期的,已按规定缴回已退税款,可按《暂行办法》管理要求申请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
  七、对出口企业申请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的有关单证,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的规定实行单证备案管理。
  八、主管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审核出口企业的旧设备出口退(免)税。同意退税的,必须在《出口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申请表》上加具“已核上述相关的电子信息,无误。同意退税  元。”的审批意见。主管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审核审批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作为特殊退税情况审批退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办转字[2008]54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
出口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申请表.xls    
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 赣国税发[2008] 2008/2/1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 沪国税进[2008] 2008/2/2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管 深国税发[2008] 2008/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 京国税发[2008] 2008/2/25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 甬国税发[2008] 2008/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