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总分机构企业预缴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20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4
实施时间: 2008-7-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1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我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支机构第一季度就地预缴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总分机构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属于省级收入的总分机构企业,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30号)第四条的规定,其省内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暂不参照总分机构办法执行;对其设在省外的分支机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执行。
  二、对其他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企业(总分机构均在我市的除外),应按照财预〔2008〕10号、粤财预〔2008〕30号、国税发〔2008〕28号文的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各征收单位应按照《通知》的要求,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税务管理,对2008年第一季度已由总机构对省内分支机构汇总申报预缴所得税,没有在分支机构分配税额就地预缴而多缴的税款,应及时核实退还,并督促总机构尽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分发给各分支机构。对至今仍未提供《分配表》或提供的《分配表》填写不规范、未能正确申报2008年第一季度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在限期内纠正的,可按《通知》规定不予加收滞纳金及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应按征管法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18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征收单位将我市总分机构2008年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清理情况在7月底前报送市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沪国税所[2009] 2009/2/13
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9/28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市电信企业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 大连市国家税务 2016/8/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 浙国税所[2009] 2009/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4/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 穗国税发[2008] 2008/10/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运输企业预缴企业 粤国税发[2005] 2005/4/3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琼国税发[2008] 2008/4/1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汇总 皖国税函[2013] 2013/12/3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总分机 海南省国家税务 2016/1/1